前言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既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系统包括传输子系统、无线通信子系统、公务电话子系统、专用电话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广播子系统、时钟子系统、电源及接地子系统、集中告警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等。公安通信保障系统包括公安350M无线通信子系统、公安视频监控子系统、公安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电话子系统、公安电源及接地子系统、光缆、漏缆和蓄电池等。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子系统如电视监控系统每条地铁政府投资在2000-6000万元左右,都采用公开招标。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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