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欲尽快减轻影响、降低损失的安威科再次拨打12315投诉热线,询问案件处理进展时被告知:该案件已经划归到华强北所处理。于是,记者与杨淼二人前往华强北所寻求维权“良方”。
华强北所负责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的侯姓工作人员在了解事件经过后表示:“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件我们所里接触得比较少,现在我们这边能给的意见不多。我建议你们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的知识产权科去咨询一下该怎样处理此事。在判定确实是侵权后,可以由我们第三方调解,或者采用别的处理方法。”
6月5日下午,杨淼来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知识产权科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来讲,最重要的就是判断相同、相似点。一般来讲,侵权类的投诉中商标侵权的按键比较多,这类案子举报过来后,稽查大队会到现场执法检查,如果确认侵权事实会立即做出没收、罚款等相关处理。但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要先到现场抽样回来对比,确认侵权事实后再一次去现场没收产品。然而这种处理很可能会让侵权方警惕地撤掉所有涉及侵权的产品,这就没办法达到安威科提出的彻底终止侵权的维权要求。他建议道:“既然你们已经拨打12315举报了,那么就安心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我们会根据你们提出的调解要求尽快安排。”
同时,该负责人告诉杨淼,除了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外,还可以准备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立案所须的证据材料、权利凭证、侵权证据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在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的同时,安威科也在为此事多方奔走。
6月6日,安威科的几名员工以采购商参观厂房的名义找到了宣安电子柜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的喷油车间,但并未在车间内看到“眼镜蛇”IB-840型摄像机外壳的成品。
此外,安威科也积极地就如何判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进行了多方咨询。有知情人士介绍说,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以往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并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依据是判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主要方法。“咨询过后,我们更加肯定了宣安电子柜台上出售仿冒我公司产品的侵权行为。”安威科方面表示,“如果行政部门调解后他们愿意尽快终止侵权产品的销售,我们可以暂时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一旦他们不终止该仿冒产品的销售行为,我们将把维权进行到底。” 仿冒产品下架
6月25日,安威科的维权行动得到了实质性的结果。这天上午,杨淼作为安威科的代表和宣安电子柜台的代表周先生在华强北所侯姓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坐在了一个会议桌前商讨解决方案。
杨淼代表安威科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宣安电子柜台必须将所有涉及侵权的产品全部下架,不再生产、销售,并且销毁模具。周先生则强调要拿一份安威科“眼镜蛇”摄像机外壳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副本先研究,“我们拿产品回去比对一下,然后做适当改进。”
当记者询问周先生该柜台上销售的“眼镜蛇”摄像机外壳的模具是否为仿冒安威科的产品时,周先生坦诚地告诉记者:“是。但我们当初不知道这款产品是有专利的。”
侯姓工作人员告诉周先生:“这两款产品放在一起确实很像。这次你过来,最重要的事是让你知道人家已经申请专利了,假设你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依然销售仿冒产品将会被判定为侵权。”在该工作人员的调和之下,周先生代表宣安电子承诺:“我们会停止该销售行为,涉及到侵权的产品我们都不会再销售。”
当被问及相关的模具怎样处理时,周先生表示:“我在深圳,模具在浙江的工厂,具体处理方法我暂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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