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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被仿冒,安威科逼“李鬼”下架

2012-07-11 09:20:21 来源:天安网-安防市场报 作者: 武美杉 责任编辑: luocaocps 收藏本文
6月2日,张君林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安威科一款拥有外观设计专利IB-840型产品外壳被人仿冒,并在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内的一个柜台上公开销售。 当公司旗下产品被市场仿冒时,你会做出怎样的反应?深圳市安威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威科)总经理张君林的回答是:“追究到底。”
 


  
  6月2日,张君林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安威科一款拥有外观设计专利IB-840型产品外壳被人仿冒,并在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内的一个柜台上公开销售。


  当公司旗下产品被市场仿冒时,你会做出怎样的反应?深圳市安威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威科)总经理张君林的回答是:“追究到底。”


  6月2日,张君林致电本报新闻热线称安威科一款拥有外观设计专利IB-840型产品外壳被人仿冒,并在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内的一个柜台上公开销售。


  对此,安威科果断地采取维权行动。经过调查、举报、调解等一系列动作后,安威科本次维权“战斗”取得了“阶段性胜利”——6月25日上午,销售仿冒产品的专柜负责人终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强北所(以下简称:华强北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承诺:将所有涉及侵权的产品从柜台撤下,且不再销售侵权产品。

  真假眼镜蛇


  ■ 文/图 本报记者 武美杉


  “眼镜蛇”外壳有孪生兄弟?


  “5月底,我们的一个老客户打电话给我,说我们眼镜蛇系列IB-840型产品外壳被人家仿冒了,正摆在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的一个柜台上出售,产品外观看上去完全一样。”这个“友情提示”让张君林心生疑惑:“眼镜蛇系列产品自2009年12月全面推向市场后一直是公司的畅销机型,尤其是在外销时非常受欢迎。慢慢地,随着销售数量和范围的扩大,我们意识到应该为这款畅销产品撑起一把‘保护伞’。结合一些国外客户的建议,我们在2011年1月为这款产品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为了核实被指仿冒的眼镜蛇系列IB-840型的产品外壳是否与“正品”一模一样,5月30日,安威科采购部的员工花费了95元在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3B148号柜台买回了两个“眼镜蛇”摄像机外壳,并要求该柜台(深圳市宣安电子有限公司柜台,以下简称:宣安电子柜台)开具了收款收据。


  6月4日,记者在安威科的会议室看到了安威科原装正版的眼镜蛇系列IB-840型摄像机外壳。而在它旁边,摆放着一个看上去外观、颜色、结构十分相似的铁灰色摄像机外壳。


   初见这对“孪生兄弟”时,除了正品外壳上印有的安威科的商标,记者凭肉眼观察不出其他区别。随后,记者分别将两个摄像机外壳放在手上掂量了一下,发现标有安威科商标的外壳质量相对重一些。在张君林提供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说明:“本外观设计经过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本证书并在专利登记薄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本专利的专利年限为十年。”


  “我们将这个仿冒产品买回来后进行仔细对比,认为这是一比一的仿冒产品。”张君林严肃地告诉记者,“虽然暂时没办法估量这种行为对我们所造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但我们认定这一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我们要追究此事,维权到底。”


  现场调查:生产销售商承认是“仿人家的”


  6月4日上午,记者与安威科相关负责人杨淼一同前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振中路太平洋安防市场内的3B148号宣安电子柜台。在该柜台前,记者看到三个大小不一的“眼镜蛇”摄像机外壳显眼地摆在玻璃展柜上,旁边零星地摆着几款小型摄像机外壳,其他大部分产品都摆放在玻璃柜里。


  杨淼拿起柜台上的一款白色“眼镜蛇”摄像机外壳询问价格时,该柜台一中年女子操着带有江浙口音的普通话介绍道:“小的是七五的,不带支架四十块。大的比九零大一点,要五十五块。”她热情地介绍道:“我们的厂子在浙江,用的是祖传的五金压铸技术,工艺比深圳这边好。产品做好了再用物流运过来,然后在深圳的工厂喷油。”杨淼表示想要大量采购该产品并销往国外,这位自称是老板娘的潘姓女子表示:“这个款式走外贸最好卖了。”潘姓女子承诺:你们如果要一两千台的话,我们都有库存。你下订单,我们拿过来就能喷。就算量大,我们也能在一个星期内交货。”


  当记者提出产品的模具是否为公模的疑问时,潘姓女子答道:“是我们自己的模,就只有我们一家有卖。”她还解释道,“模具是我们自己新开发的,大概卖了一个多月,销量非常好。这款有几个颜色,目前大号的只有韩国灰,但是白色卖得最好。”


  随后,当杨淼问及这个产品外销是否存在侵权隐患时,潘姓女子笑着说:“人家三星高仿一比一的都在卖,你怕啥?”她指着一个小号的“眼镜蛇”摄像机外壳说:“我们是仿人家的,但是我们有改进。你看这个支架位置,我们多打了一个孔。他们原来的只能在尾部上装一个支架。我们的这个产品更漂亮!”听到这里,记者惊讶道:“刚刚你不是说这个是自己开的私模吗?”对此,潘姓女子告诉记者:“是我们自己的啊。仿人家的,哪有本事自己开发哦,这里哪一家不是仿人家的产品啊?”在记者与杨淼二人准备离开时,该女子还补充道:“我们称这款产品为大喇叭和小喇叭,你们要订货找我也行,我楼上还有个柜台,上楼去定货也行。”


  宣安电子柜台是否涉嫌侵权?


  宣安电子柜台老板娘承认了自己仿他人的产品,这让人很是意外。杨淼疑惑道:“仅仅只改变一下产品颜色还算不算侵犯外观专利权呢?”


  带着疑问,杨淼决定到当初办理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以下简称:专利代办处)咨询。


  6月4日下午,杨淼将两款不同的“眼镜蛇”摄像机外壳放在专利代办处工作人员面前,然后询问:“宣安电子柜台销售该款“眼镜蛇”摄像机外壳是否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该工作人员表示:“评判是否侵权不是我们这边负责的,我们专利代办点只是代收资料和费用送往北京总局办理专利证书,判定是否侵权应由总局办理。一般来说,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是要看主要设计点,也就是专利所保护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


  “一般侵权问题有两种方式解决,一个是司法途径,另一个是行政途径。”该工作人员解释道,安威科首先要确定自己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维权目的,是终止侵权行为还是索取赔偿?“如果是要求赔偿的话就需要由被侵权方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定。但如果安威科是想要求对方尽快终止侵权行为的话,就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提供侵权事实后,他们就会调查,然后判定你这款专利产品和侵权者的产品的相同、相似程度,最后进行调节。” 记者了解到,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观即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做出的某种专属特权的证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在构成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中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观专利对色彩的保护具有从属性。


  安威科将把维权进行到底


   考虑到涉嫌侵权方的生产场地在离深圳千里之外的浙江,司法解决的起诉、审理等环节会消耗很长时间,安威科选择采取行政调解的途径来维护公司权益。6月4日,安威科拨打12315投诉热线,将被侵权事件进行了登记和举报。


  6月5日上午,欲尽快减轻影响、降低损失的安威科再次拨打12315投诉热线,询问案件处理进展时被告知:该案件已经划归到华强北所处理。于是,记者与杨淼二人前往华强北所寻求维权“良方”。


  华强北所负责深圳太平洋安防市场的侯姓工作人员在了解事件经过后表示:“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件我们所里接触得比较少,现在我们这边能给的意见不多。我建议你们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的知识产权科去咨询一下该怎样处理此事。在判定确实是侵权后,可以由我们第三方调解,或者采用别的处理方法。”


  6月5日下午,杨淼来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知识产权科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来讲,最重要的就是判断相同、相似点。一般来讲,侵权类的投诉中商标侵权的按键比较多,这类案子举报过来后,稽查大队会到现场执法检查,如果确认侵权事实会立即做出没收、罚款等相关处理。但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要先到现场抽样回来对比,确认侵权事实后再一次去现场没收产品。然而这种处理很可能会让侵权方警惕地撤掉所有涉及侵权的产品,这就没办法达到安威科提出的彻底终止侵权的维权要求。他建议道:“既然你们已经拨打12315举报了,那么就安心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我们会根据你们提出的调解要求尽快安排。”


  同时,该负责人告诉杨淼,除了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外,还可以准备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投诉立案所须的证据材料、权利凭证、侵权证据等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在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的同时,安威科也在为此事多方奔走。


  6月6日,安威科的几名员工以采购商参观厂房的名义找到了宣安电子柜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的喷油车间,但并未在车间内看到“眼镜蛇”IB-840型摄像机外壳的成品。


  此外,安威科也积极地就如何判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进行了多方咨询。有知情人士介绍说,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以往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并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依据是判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权的主要方法。“咨询过后,我们更加肯定了宣安电子柜台上出售仿冒我公司产品的侵权行为。”安威科方面表示,“如果行政部门调解后他们愿意尽快终止侵权产品的销售,我们可以暂时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一旦他们不终止该仿冒产品的销售行为,我们将把维权进行到底。” 仿冒产品下架


  6月25日,安威科的维权行动得到了实质性的结果。这天上午,杨淼作为安威科的代表和宣安电子柜台的代表周先生在华强北所侯姓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坐在了一个会议桌前商讨解决方案。


  杨淼代表安威科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宣安电子柜台必须将所有涉及侵权的产品全部下架,不再生产、销售,并且销毁模具。周先生则强调要拿一份安威科“眼镜蛇”摄像机外壳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副本先研究,“我们拿产品回去比对一下,然后做适当改进。”


  当记者询问周先生该柜台上销售的“眼镜蛇”摄像机外壳的模具是否为仿冒安威科的产品时,周先生坦诚地告诉记者:“是。但我们当初不知道这款产品是有专利的。”


  侯姓工作人员告诉周先生:“这两款产品放在一起确实很像。这次你过来,最重要的事是让你知道人家已经申请专利了,假设你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依然销售仿冒产品将会被判定为侵权。”在该工作人员的调和之下,周先生代表宣安电子承诺:“我们会停止该销售行为,涉及到侵权的产品我们都不会再销售。”


  当被问及相关的模具怎样处理时,周先生表示:“我在深圳,模具在浙江的工厂,具体处理方法我暂时不清楚。”


   对于这一调解结果,安威科方面表示比较满意。“虽然最初我们有点不知所措,但是通过不断地咨询相关部门,我们逐渐摸清了维权的方向。”张君林表示,“其实,很多安防企业可能还没有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对外观专利看得很淡。但事实上,为自己的产品申请专利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能为维护自身利益加一道安全屏障。”


  最好采用诉讼维权


  针对安威科维权事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罗御伦认为该公司通过行政途径和自身努力最终和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了维权目的。而且这种维权方式和诉讼相比,效率相对较高,成本相对较低,符合和谐社会的政策导向。


  不过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罗御伦律师并不认可和解维权这种方式,他认为,这种维权模式具有明显的缺陷,即威慑力较差,致使侵权企业的侵权成本低,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也不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树立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罗御伦律师建议,企业遇到类似侵权纠纷时,首先要收集侵权证据,最好采用公证方式进行,巩固相关的侵权证据,即被侵权企业在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中,邀请公证人员陪同,让其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其次,企业维权方式最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在诉前申请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行为,并向侵权企业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第三,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甚至可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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