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目标和原则明确。走访德国城乡,走进德国的市场,所到之处都使人感到,食品品种多,质量优,安全性高,让消费者放心。德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食品生产和经营,都严格体现“一切为了人,为了人的健康”和“谨慎义务”的理念。从这种理念出发,德国关于食品安全规定了以下三大目标:保护消费者健康,仅允许提供安全的食品;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严格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向消费者提供实事求是的信息。关于食品安全制定了七项适用于全德、全欧的基本原则:食品链原则;企业家责任原则;可追溯原则;独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原则;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离原则;预防原则;风险沟通透明化。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德国“食品安全”和食品风险防范的基石。
管理机构健全
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管理机构健全。笔者在波恩和柏林曾先后多次走访原联邦粮食、农林部(现已改为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一位高官告诉我:受联邦政府委托,德国联邦会计总署署长所作的“关于消费者健康保护组织”的鉴定指出,德国消费者健康保护组织存在薄弱环节。接受这个批评意见,德国政府总理于2001年1月22日发布命令,把原联邦粮食、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新成立的部接管了原德国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和德国技术经济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如是,改革后的新部具有三大职能:保护广大消费者;保障粮食等各种食物质量安全;推进适合于环境和动物特点的农业生产方式。同时,接受“关于消费者健康保护组织”的建议,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设立了“消费者健康保护组织工作组”,该工作组对相关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两个机构:一个是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另一个是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随着这两个专业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德国的粮食等各种食物的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力的加强。概括地说,全德食品安全的控制中心就是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由于德国食品法中约有80%~90%都是以欧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联邦粮食、
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头保持与布鲁塞尔的紧密联系,并代表德国的利益;另一头是国内各条战线的工作在这里汇合。特定的食品风险管理的任务,由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委托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完成。
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法规体系完备。翻检德国历史文献可知,德国是食品立法很早的国家。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从那时以来,联邦政府不断根据科学技术和知识的新发展修订食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法律法规,使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迄今,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则、法律和决定多达200多个。其中,基本法律为《食品及日用品法》,对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加工程序等,做了上千条的规定。与保障食物安全相关,德国又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规定。像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规定;食品与饮用水监测管理条例;食品监测实施的一般管理条例;新型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商标条例;食品卫生条例;食品责任法;牲畜传染病法;动物繁殖法等。
市场准入制度严格
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制度完善。德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极为严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外食品进入德国市场;二是国内生产的食品进入市场。前者是指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食品进入德国,在欧盟边境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查,另外进入德国时还要进行检疫检查,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处理的便就地销毁。至于国内产食品,其市场准入包含3点,即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食品出厂实行检验制度,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认证标志管理。为防止和减少农产品的污染,对农药准入审批更为严格。其准入的审批权隶属政府部门,被称为“针孔”原则,是食品质量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对农药准入布好“审批关口”和“三道防线”。农药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是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并与3个专业评估机构合作。即:尤里乌斯?屈恩研究所(联邦栽培植物研究所),检查农药的作用及植物承受能力,以及对蜜蜂的潜在影响等;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审查农药对人畜健康的潜在影响,并提出最高残留量的建议;联邦环保局,审查农药对自然生态平衡的潜在影响。在农药进入审批程序之前,还必须经过来自植物保护、健康保护、消费者保护与环境保护专业的专家委员会听证。
高度重视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标准配套。德国对粮食等各种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高度重视。首先成立权威机构,即德国标准院。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粮食等食品标准;对非官方组织新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和检验。德国粮食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形成,主要有3种渠道:一种是欧盟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另一种是德国官方机构制定的适合国内需要的标准;第三种是非官方组织、机构、协会自行制定的标准。德国标准院从食物产业链的视角出发制定了以下几类食物标准:食物生产标准;食品加工标准;产品标签标准;食品销售标准。
对于粮食而言,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欧盟,对粮食也通过法规形式――《欧盟粮食法规》实行共同干预政策和统一的品质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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