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既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系统包括传输子系统、无线通信子系统、公务电话子系统、专用电话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广播子系统、时钟子系统、电源及接地子系统、集中告警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等。公安通信保障系统包括公安350M无线通信子系统、公安视频监控子系统、公安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电话子系统、公安电源及接地子系统、光缆、漏缆和蓄电池等。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子系统如电视监控系统,每条地铁政府投资在2000-6000万元左右,都采用公开招标。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电子化招投标是以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远程化、信用信息化和监管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由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全省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CA身份安全认证系统、电子签章和标准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电子化招投标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电子化招投标的推行,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降低企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政府采购采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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