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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安防监控项目招投标探讨

2012-07-25 08:30:25 来源:CPS中安网 作者:刘燕平 责任编辑: luocaocps 收藏本文
2012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地铁安防监控工程招投标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地铁安防监控工程招投标
 

  
  前言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既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系统包括传输子系统、无线通信子系统、公务电话子系统、专用电话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广播子系统、时钟子系统、电源及接地子系统、集中告警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等。公安通信保障系统包括公安350M无线通信子系统、公安视频监控子系统、公安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电话子系统、公安电源及接地子系统、光缆、漏缆和蓄电池等。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子系统如电视监控系统,每条地铁政府投资在2000-6000万元左右,都采用公开招标。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发布招标公告媒介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电子化招投标是以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远程化、信用信息化和监管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由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全省共享诚信信息数据库、CA身份安全认证系统、电子签章和标准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电子化招投标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电子化招投标的推行,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降低企业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政府采购采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选择相对有实力的几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是首选方式,邀请招标的两个使用条件赋予招标采购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力:在第一种情形下,负责招标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仅有数目有限的投标人有能力交付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标的;在第二种情形下,采购人可以自行评估,为使评审所花费的费用或时间与采购价值相称,最多要评审多少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制


  《条例》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条例》规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这说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条例》的立法本质。


  一般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均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通常项目是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招标技术文件。招标人自身具有技术力量的,当然是招标人编制。招标代理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


  标底的编制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的业绩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品牌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行为的。


  如以前地铁通信设备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在过去五年内有几个完成类似复杂程度地铁通信项目或子系统加多少分,稍微主要设备必须是国际品牌,指明4个国际品牌,在招标书很容易看出设备厂商和集成商身影,设置了业绩和品牌门槛。这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须引起招标人和投标人今后注意,只要有适合本工程的政府权威部门颁发的法定系统集成资质,说明在人财物有完成项目的能力,有近几年类似项目业绩,就不能被排斥减分。有这样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册资本金门槛


  国内大部分的地铁通信系统总包招标,都会要求高额的注册资本金,基本上是大型公司,子系统设备供应集成商分包的“注册资本”是根据倾向潜在投标人注册资本,但会逐年提高。这类门槛的限制,直接把潜在投标人挡在了门外,注册资本金只是公司承担项目一方面能力保证,注册资本金要求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有利于竞争,能够用较低成本选择适合项目的性价比最好的投标人。


  明确了标底的作用


  《条例》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条例》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


  评标组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这说明,业主单位可以作为评标人之一进行评标,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占有三分之一,对项目有更深的了解,在对专家评委介绍项目和各家投标单位情况,对评标影响很大。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质量及工期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评标。地铁通信系统设备安装招标适合综合评估法。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打分的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人的技术标和经济标中的质量、技术、人员配备、工期、标价、信誉、业绩等方面按相对权重打分,用综合得分来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评标方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评标总得分=P1×A1+P2×A2+……+Pn×An P1、P2……P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一般地铁通信设备招标,技术、商务标和投标报价标总分为100分,其中商务标权重是10%,技术标权重是40%,投标报价标权重是50%,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通过编制标底来检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防止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投标报价标的评审应当设立评标基准价,并以评标基准价作为评审投标价格的评价标准;评标基准价的形成办法一般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是否剔除最高和最低各一家后再平均,或者不做剔除就平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


  地铁通信设备安装招标投标报价得分常采用单向扣分法,高于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扣分,低于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满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出现低报价得分少于高报价得分的不合理现象,体现价格竞争市场规则。


  投标报价标≤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当投标报价大于评标基准价,按照下述公式打分:


  其中: P1为评标基准价


  P为投标人价格得分


  Pn为投标人得投标报价


  《条例》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得分相同报价低优先,如报价仍然相同,则技术标得分高优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程序和内容


  (一)清标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三)投标文件商务评审


  (四)投标文件技术评审


  (五)投标文件报价评审


  (六)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七)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八)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十)开标记录;


  (十一)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十二)废标情况说明;


  (十三)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十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十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结束语


  《条例》的实施,对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等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明确,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不能以业绩加分或作中标条件,不能指定品牌。招投标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招投标各方合法利益,使得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能源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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