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与个人隐私问题
有句古话说,人在做天在看,监控就像是一个天眼,平时不怎么显眼,但是一到关键时刻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现代生活中,监控在维护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等方面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底仅武汉市就有25万个视频监控探头遍布全市大街小巷,实现武汉三镇全监控。这么多的监控摄像头,是否会侵犯更多市民的隐私?摄像头无处不在,人们无地遁形,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眼皮底下,你什么都藏不了,仔细想想,这种感觉确实不好,如果这种状况无限制地扩大的话人们该有多疲惫。
之前看过的一个小视频:梁小姐乘坐公交车,站在后门下车的位置,无意间抬起头时,突然发现正上方一个圆形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己,正值夏天,梁小姐穿了一件低领的连衣裙,想着自己的“隐私”可能已经被前方坐着的男司机尽收眼底,梁小姐的脸一下全红了,赶紧在下一站下车。而更让梁小姐担心的是这样的镜头会不会被人不正当地利用?
监控和隐私,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令人头疼和纠结的问题。就像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一样,监控当然也不能够例外。在发挥监控正面作用的同时,我们如何来规避其反面影响呢?这正是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监控安装应该遵守的几个原则
各省市相关法规的出台,说明监控下公民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和重视。监控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共领域内并且必须合法安装。同时,还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限制监控原则。在《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与《美国隐私权法》中都有关于限制收集涉及隐私的资讯,或者是明确规定,主要是指个人资料应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向其直接收集,而不得秘密收集。具体到电子眼监控上,有的地区已经要求摄像装置应安装警示标志,使得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处于电子眼监视之下。
第二,目的拘束原则。即安装电子眼必须有合理、合法、明确的目的,而且监控所取得的信息不能用于此特定目的之外。比如,公安机关根据摄像头监控取得的资料只能用于维护治安之目的,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严格保密原则。电子眼监控不仅在于监视,更在于根据监视所得信息进行管理控制。而对隐私权侵犯最多的即是监视所得信息的不正当传播,因此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第四,责任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的制度,其可执行性会明显降低。电子眼监控中出现侵犯隐私权的情形时,当事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侵权现象将会大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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