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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率先立法监管电梯安全 公共场所和住宅电梯要装摄像头

2011-08-02 16:30:23 来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 cpslili 收藏本文
北京地铁四号线扶梯突然逆行、上海地铁扶梯突然停运、重庆一电梯从17楼飙升至34楼……近期不断上演的电梯惊魂事件将电梯安全推到了风口浪尖。昨起,《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开始征求公众意见。据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电梯立法,南京在全国算是首吃“螃蟹”。
  草案昨起征集意见,涵盖了载人(货)电梯、地铁自动扶梯等,维修保养问题成为热议焦点,本月开始一审,预计明年初正式施行。

  昨天,国内首部电梯安全立法《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集市民意见。条例共分九章66条,涉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等部分。这部历经一年出台的草案,对何种电梯需要更新、维修费用谁掏等问题均作出了回应。而有市民对于草案则提出建议称,进一步明确电梯报废期限,对于低层用户是否需要缴纳维修费用问题,政府政策能尽早出台。据了解,征集市民意见后,《条例(草案)》今年8月一审、10月二审,11月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

  大核心规定

  关键词1 监管

  电梯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条例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标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公安机关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备等违法行为。

  至于电梯日常“是谁的”,条例也做了规定: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这一约定,明确了使用单位主体,就意味着谁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关键词2 救援

  条例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去年南京曾发生送奶工被困电梯,近两小时后维修人员才抵达现场救援的事件。电梯在河西,维修人员可能在玄武,很难在30分钟内赶到。针对这种情况,今年3月,南京市质监已着手整合电梯维保单位资源,在全市均匀布网设点,进行网格化组织管理,根据维保单位能力配置人员,形成全市电梯快速救援网络,以便就近快速赶到现场解救被困人员。

  关键词3 安全

  第2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科教、文艺、艺术场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保单位联网。未安装监控系统不联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立法解释,推行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是为了应对高发的电梯事故,为了电梯设备故障和困人故障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能够掌握信息、发出指令、实施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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