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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电子眼10公里一瞪治超速

2010-02-23 16:19:25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josem 责任编辑: cps911 收藏本文

  无论是回家探亲还是回单位上班,人们归心似箭,脚下生风,结果机动车超速行驶成了春节期间较为突出的交通违法现象。一些人虽知自己因违法超速行驶被“电子眼”拍照,但对如何接受处罚却惘然不知。2月22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的相关人员,为经常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人们解疑。


  高速公路  基本10公里一处“电子眼”


  春节前夕,回家探望父母的吴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驶上了沈大高速公路。然而,令吴先生感到不适应的是,自己的爱车怎么也跑不起来,常常感觉速度刚提起来,就被路边的提示牌告知“前方雷达测速”。“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设置太多,一不小心就容易超速被拍。”一路上,吴先生虽然小心驾驶,最后还是因超速行驶被电子警察拍了照。


  据市公安局交警高速一大队大队长冯东光介绍,近年来,随着科学管理手段的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设备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沈大、京沈高速公路沈阳段的“电子眼”已基本达到每10公里一处。同时,民警还经常带便携式雷达测速设备上路巡逻,对高速公路车辆超速行驶进行动态监控。最近,各高速公路沈阳段还将增设60处“电子眼”,以加强对机动车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的监控,确保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违法超速  如何接受处罚有说道


  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被“电子眼”拍照后,不知道如何接受处罚。为此,记者请教了交警相关人士。


  据介绍,机动车在高速上公路超速行驶,采取分档计算的办法予以处罚。超过规定时速但低于50%的,罚款200元,对驾驶人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高于50%的,罚款2000元,对驾驶人记12分,并可处吊销驾驶证。


  通常,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城市的交警,将在高速公路出口为驾驶人开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高事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且高于50%的,驾驶人应到其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城市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对超过规定时速但低于50%的,驾驶人即可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接受处罚,也可以到全省所属其他城市交警部门接受处罚。如果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后15日仍不缴纳罚款的,将被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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