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网讯 记者 丁兆威】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功效到底有多大?相信这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震慑作用,二是实际应用效果。前者看不见、摸不着;后者看得见、摸得着。
震慑作用强大
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的震慑作用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十分强大。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曾经对在押人员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知道义乌有动态视频监控的629人中,作案时担心被监控发现的占89%,发现有监控后放弃或另选作案目标的为100%。这说明,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震慑犯罪分子方面具有十分强大的威力,从某种程度上讲,极大地降低了犯罪分子的作案率,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的良好作用。
重庆平安城市“安全之眼”
现在再傻的犯罪分子也知道监控电子眼,再猖狂的犯罪分子也畏惧治安监控系统。因为治安监控系统是不眨眼的火眼金睛。可以说,哪怕是出了故障的、暂时无法正常工作的监控摄像头,只要立在那儿,就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日本几乎每个街道都有监控摄像头,一些车库、僻静小巷也有摄像头,很多刑事案都是根据摄像头监控录像的现场记录而侦破的。不过,有些地方的摄像头是假的,可是“摄像头”的小红灯也是一闪一闪的,真真假假让人无法分辨,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台湾最早在街上安装摄像头时,也安装了不少只有外壳护罩的假摄像头,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犯罪作用。
这些都足以证明,监控摄像头的震慑作用十分强大。
监控系统,大案要案缕立功
各地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出了巨大作用,各地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直接或间接破获了一批大案要案。如2006年,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利用监控系统破获“2·22”抢劫杀人案;2007年,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利用监控系统破获“12·29”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007年,贵阳警方利用监控系统破获“10·28”抢劫杀人案;2007年,山西榆次警方利用监控系统破获“11·12”街头杀人案;2007年,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利用监控系统破获“7·26”恶性抢劫杀人案;2008年,南昌警方利用监控系统破获“11?18”特大杀人案;2008年,浙江宁波警方利用监控系统破获“6·3”彩票店抢劫杀人案;2009年,山东泗水县公安局利用监控系统破获“5·7”故意杀人案;2009年,广西桂林市公安局利用监控系统破获荔浦“4·13”抢劫运钞车案等。
几年来,浙江警方利用监控系统先后成功破获黄岩“2·4”特大纵火案,义乌“11·18”抢劫杀人案、“4·21”杀人抛尸案,玉环“7·3”绑架杀人案等。据统计,2004年-2007年三年间, 浙江全省利用视频监控破案总数达到6669起,其中破获命案196起;江苏南京警方利用监控系统先后破获“8·24”抢劫杀人案、“4·13”杀人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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