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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未开监控 高速公路公司被告

2011-03-29 11:20:47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 cpslili 收藏本文


  无法证明是侵权人


  高速公路公司不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的死亡是因飞来的轮胎撞击所致,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未能作出定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公司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故不能以此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曲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死亡的原因是因对方车道飞来的轮胎撞击所致,该行为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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