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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未开监控 高速公路公司被告

2011-03-29 11:20:47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 cpslili 收藏本文
   行驶在高速路上的一辆客车,被一只突然“飞”来的汽车轮胎击中,造成1死6伤的交通事故。由于肇事车一直无法找到,死者亲属以高速公路公司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协助案件侦破为由将高速路公司推到了被告席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成都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认定高速路公司和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终审驳回死者亲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杨某购买了一辆大客车,挂靠在一运输公司名下,跑起了长途客运。当年9月3日,这辆行驶在高速路上的大客车,被一只从对向车道汽车上掉落下后又触地反弹的汽车轮胎击中,杨某当场死亡,另有6名乘客受伤。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备,收费站也只针对不交费的车辆进行抓拍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没有发现肇事车线索。2008年8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经现场勘验调查、当事人陈述及检验鉴定,不能确定肇事轮胎所属车辆,并认定客车驾驶员及车上的死伤者对该次事故均不承担责任。


  无法确定“肇事者”,死者杨某的妻子曲某只好把高速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49万元赔偿金。她认为,如果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当时开启了监控设备,就可以根据相关证据找出肇事车辆。


  庭审中,高速公路公司辩称,该公路的设计、施工、验收都符合相关规定,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高速公路安装监控设备。公司尽到了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璐 本报记者 晨迪


  法院判决
 

  无法证明是侵权人


  高速公路公司不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的死亡是因飞来的轮胎撞击所致,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未能作出定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公司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故不能以此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曲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死亡的原因是因对方车道飞来的轮胎撞击所致,该行为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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