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308-2001
Acceptance check criterion of security and alarm systems
1 范围
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的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 验收条件
4.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
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4.2.1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4.2.2 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b)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c)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2.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4.3 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4 系统竣工
4.4.1 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 初验合格
4.5.1 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 初验季刊包括以下内容:
a 系统试运行评述;
b 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
c 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d 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4.6 系统检测
4.6.1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4.6.2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a 系统试运行报告;
b 系统竣工报告;
c 系统初验报告。
4.6.4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a) 系统初验报告;
b)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4.6.5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4.6.6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电视监控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20%-30%;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10%-15%;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4.7验收图纸资料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应满足验收机构人员的需要,三级工程可参照提供验收图纸资料):
a) 设计任务书;
b) 合同;
c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并附论证会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
d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e) 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f) 系统试运行报告;
g) 系统竣工报告;
h) 初验报告(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i) 决算报告;
j) 系统检测报告。
5 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5.1 验收组织
5.2 验收参加单位(人员)
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5.3 验收机构
5.3.1 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5.3.2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
5.4 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
5.4.1 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
5.4.2 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
5.4.3 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章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
5.4.4 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 验收内容
6.1 施工验收
6.1.1 基本要求
a) 施工验收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施工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
b) 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及JGJ/T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建设(使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见表3).更改审核单可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重大变更要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要经审查认可;
c) 施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等.
6.1.2 施工验收内容
施工验收主要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包括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线敷设质量.
a) 按表4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分别检查前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安装质量;
b) 在进行施工验收时,复核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管线敷设时,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对管线敷高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c) 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弱电系统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应符合GB50198标准要求;检查接地系统是否按等电位接地要求施工,并符合GB 50057标准要求.
d) 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桥架,管井中线缆接头等施工工艺(视频线缆应一线到位,尽量避免接头),并应符合JGJ/T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技术验收
6.2.1 基本要求
a) 技术验收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技术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
b) 对照原初步设计论证意见与整改情况以及系统检测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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