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规范
c) 对照系统竣工报告,系统初验报告,检查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方案要求;
d) 检查系统迁用的技防产品,应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有关标准和管理的规定;
e) 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f) 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照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g) 按表5要求,对工程按各分系统项目进行现场功能抽检复查,并做好记录.
6.2.2 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a) 根据试运行报告,复核误,漏报警情况;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抽查;作防拆保护抽查;检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有无盲区;
b) 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c)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d) 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6.2.3 电视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a) 对照系统检测报告,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满足GB50198-1994的2.1.6的要求.
b) 系统结构与配置同正式设计方案的符合度;
c) 监视图像主观评价不低于4级,记录图像的回放质量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d) 操作与控制的功能检查: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是否平稳,镜头的光圈,变焦等功能是否正常,避免逆光效果等;
e) 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和电梯内楼层显示等图像的标识符,显示是否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要求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是否能有效监视电梯乘员;
f) 对金融系统银行营业场所,文博系统,是否满足GB/T16676和GB/T16571的相关要求.
6.2.4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a) 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并按正式设计方案达到相关功能要求;
b) 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对非正常通行是否具有报警功能;
c) 楼寓对计电控防盗门作为一种出入口控制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开锁继电器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计系统的图像是否能辨别来访者;
d) 出入口控制的联网报警部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6.2.5 巡更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a) 按正式设计方案检查系统具有的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b) 在线式巡更系统是否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6.2.6 中心控制室的检查与验收
a) 检查通讯联络手段(一般不少于两种);
b) 是否具有自身防范,防火和雷电防护等安全设施.
6.3 资料审查
6.3.1 基本要求
a) 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审查.
b) 工程正式验收时,设计,施工单位应按4.7规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
c) 图纸资料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正确,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
d) 图样的绘制应符合GA/T74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3.2 审查内容
a) 按6.3.1中c),d)要求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图纸资料的编制质量(准确性,规范性)和与工程实际的符合度,并填写于表6;
b) 根据工程规模,审查验收图纸资料的完整性,包括日常维修服务条款,并填写于表6.
7 验收结论与整改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根据施工验收(表4),技术验收(表5)资料审查(表6)的结果,认真如实地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通过或基本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方案,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和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协调,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7.1 验收判据
施工质量验收:按表2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单项的检查结果,综合后填写验收意见;按表4要求,对设备安装质量和明装管线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各单项的检查结果统计出合格率.
技术质量验收:按表5要求,结系统实施情况同正式设计方案的符合度和系统功能进行现场复核抽查,并根据各单项的检查结果统计出合格率.
资料审查:按表6要求,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各单项的审查结果统计出合格率.
按表4-6的规定,合格率大于等于0.8判为通过;合格率小于0.8,大于等于0.6,判为基本通过;合格率小于0.6,判为不通过.
7.2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种,并汇总于表7。
7.2.1 验收通过
对照验收判据,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和资料审查均为优良、经试运行和检测达到设计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者,判为通过。即:Ks≥0.8, Kj≥0.8, Kz≥0.8的,判为通过。
7.2.2 验收基本通过
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不影响使用,Ks,Kj,kz均>=0.6,但达不到7.2.1要求的,判定为基本通过.
7.2.3 验收不通过
施工质量对照表2,表4有明显问题,Ks<0.6,技术质量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有较严重缺陷,不能满足设计任务书或合同要求,Kj<0.6,或者重要指标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对照工程实际有差错,Kz<0.6的,判定为不通过;或者Ks,Kj,kz中有一项小于0.6的;或者重点项目(见表5,序号右上角打*)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均判定为不通过.
7.2.4 提出建议与要求
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在作出验收结论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并填写于表7中.
7.3 验收不通过的系统不得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再进行验收;系统复测时应适当提高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
7.4 验收会结束,应及时把全套验收图纸资料退回设计,施工单位.
7.5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写出整改落实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8 系统移交
8.1 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归档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制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其中一份交还设计,施工存档.
8.1.1 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4.7规定的验收图纸资料.
8.1.2 验收结论(含验收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1.3 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落实措施.
8.1.4 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设备日常维护和系统操作的使用说明书.
8.2 系统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落实措施后,才能正式移交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维修服务制度.
8.3 办理登记手续
设计,施工单位应按8.1的要求将经整理编制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复印件报送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8.4 涉及到机密以上的图纸资料,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最小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08-200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Acceptance check criterion of security and alarm systems
2001-08-23 200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 308-200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规则。
本标准没有相同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供采用,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参考了有关电子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验收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并结合国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金元、李祥发、汪广杰、郑文、沈伟斌、陶焱升、李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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