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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被抢案47小时告破 视频监控功不可没

2009-12-06 11:12:50 来源:荆楚网 作者:boxer158 责任编辑: boxer158 收藏本文
武汉警方昨日通报:中午11时许,抢走金项链的歹徒李毅,在其硚口谦善里的家中刚起床就被铐上手铐,此时距案发仅47小时。
  4日,武汉市公安局通报两起突发恶性案件迅速侦破,一起为大洋百货金项链案,另一起为无牌车撞执法交警逃逸案。前者案发后仅47小时嫌疑人落网,后者破案也仅用了51小时。


  警方称,大案迅速告破,城市内近年来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起了关键作用,嫌疑人的照片都源于监控视频截图。


  目前武汉市城区内已安装近9万个探头,按照政府最新方案,明年新增街头社区监控探头将有16万个。也就是说,到明年底江城将有25万个探头,社会覆盖面将达100%。


  警方昨表示——


  严查街头卖仿真枪


  针对市内街头有不法商贩贩卖仿真枪,屡禁不绝。武汉警方发言人昨表示,这些玩具枪虽杀伤力不大,但也能对人的身体形成伤害,目前已部署展开冬季3个月的治安防控,整治买卖仿真枪是其中重要一项,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的方式,坚决杜绝仿真枪买卖。


  律师观点——


  持假枪抢商场也是恶性犯罪


  记者昨从警方获悉,持玩具枪抢走金项链的李毅,因涉嫌抢夺罪已被刑拘。警方解释,暂定性为抢夺,“但最终罪名定性将由检察院、法院认定”。


  持仿真枪抢商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犯罪?它与持枪抢劫有怎样的定性差异?昨晚,记者联系上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武进行解读。


  吴胜武首先认定这起案件应定性为抢劫。他说,李毅佯装购买金项链,试戴时趁营业员不备逃跑,并掏出仿真手枪朝营业员开枪,射出塑料弹珠,致对方受轻伤,明显使用了暴力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实施抢夺行为时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定性为抢劫。因为吴的这种抢劫行为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并造成极坏影响,所以在情节上有其更恶性的一面。


  吴律师同时认为,持仿真枪抢劫与持枪抢劫也有性质差异。我国刑法263条对持枪抢劫作出了专门的条款规定,即持枪抢劫至少可判10年以上刑期、甚至死刑,“在这一条款中,明确解释了枪支概念和范围,而根据解释,象李毅这样持仿真枪抢劫,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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