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除外)。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巡查和抽查,并对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融)资的重点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范围内复杂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商定。
国家和省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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