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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满城尽装摄像头 反腐与隐私如何定位

2013-08-15 14:16:28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sillyna 收藏本文
摄像头这只特殊的“眼睛”,早已潜伏在我们身边:商场、银行、学校、街头……而关于它的是非争论,也从未停止。随着摄像头的广泛应用,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不断引发各种隐私侵权事件的争议,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界限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向前一步是滥用


  “满城尽是摄像头”、“透明人”是现在摄像头泛滥的真实写照,而且其数量仍在上升,“滥用”与“侵犯隐私”成为其最被诟病的两个关键词。


  以安全的名义,老大哥在看着你。走进电梯,你是否也会首先查找一下有没有摄像头?没有。那好吧,现在可以放心地剔牙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说:“公共治理的需要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微妙平衡难以掌握。稍有不慎,前者过度强势滥用就有可能对后者造成损害。”


  现实中,关于监控被滥用和曝光隐私的事件确实也接连不断。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露恋人拥吻监控录像”、“四川绵阳摸胸门事件”等。


  2012年,东莞更有一家水疗馆,为“震慑窃贼”在更衣室安装了摄像头,并把客人更衣时的视频直播到更衣室外的售票大厅,让客人裸体出镜。


  电子摄像头功效被无限放大的同时,在具体的监控行为中,公民隐私却常常面临被“无限省略”的窘境,甚至沦为满足个人好奇心和窥探欲的工具。对此网友调侃道,“探头有危险,接吻需谨慎。”


  实际上,现在很多国家都出现这样的问题,摄像头“武装”到厕所,校园几乎变“牢房”。而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微博、推特等自媒体的发达,使很多公共场所监控拍下的画面被传到网上,导致普通人生活受到干扰。“有图有真相”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新的江湖规矩是:“有视频有真相。”


  “很多时候感到自己隐私受到侵犯主要是因为没有被告知,”网友汪乐萍说,“有些公共场合安装的摄像头很隐蔽,也没有提示标识,一举一动都在被摄像头监控,自己却根本毫不知情。”


  受到人们质疑的,还有摄像头可能成为犯罪者的作案工具。2003年,徐正国等六人就是利用摄像头,多次在长沙、株洲两地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盗取别人的存款共10余万元。


  更令人费解的是,当我们需要摄像头提供证据时,这个“不会说话的证人”却经常出现“技术故障”。另外,虽然很多地方已经被摄像头“武装”,但除了政府安装的之外,还有很多归私营业主、单位和个人所有,出现不恰当的“斜视”和窥私,甚至有的地方的电子眼被外包给了企业。所有的这些,折射出的,是摄像头管理的一片乱象。


  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湖南大学法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屈茂辉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面对一种新技术的发展,可能相应的制度不是很健全,法律相对滞后。”


  请法律遮挡隐私


  摄像头应该安在哪?谁来监督“监控者”?如何保障公共安全?又如何守护隐私?


  一连串的问号里,一边是尚未明晰的权力边界,一边是公私难分的“模糊领域”。在公共治理、反腐与公民隐私之间,这个权衡良久上下摇摆的天平,如何才能审慎地放上使之取得平衡的砝码?


  “国家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公共场所设摄像头有其一定意义,而且从现代社会的终极正义而言,其合法性是不容怀疑的。”屈茂辉说,“但也不能牺牲权利换安全,这需要在立法和执法等多方面规范摄像行为。”


  首先,关于摄像头的安装场所问题,资深政法栏目媒体人戴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摄像头应该安装在公共场合,而在公共场合安装时则要注意是否侵害了私人私密的空间。例如,如果一条街道的摄像头刚好可以照到旁边的厕所,这就会引起争议。”


  其次,是谁有资格来安装以及摄像资料应如何管理?屈茂辉说:“摄像头应该由公权力机关来安装,而非私人。而管理的关键问题则是采集信息之后,信息的利用和去向要合法,要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采集的信息应该由特定的机关使用,而这也是立法上急需进行明确的问题。”


  另外,屈茂辉还表示,视频资料不能随便流出。为此要完善隐私的法律保护,对监控数据进行严格的管理,要制定查看、使用影像的严格程序。


  目前,除8月1日河南省最新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外,北京、重庆、深圳、广州等地都已经有公共摄像头的地方规范。但“最大的问题是这些规范是粗线条性质的,欠缺具体细化,而且我们缺乏一部对监控系统进行规范的全国性法律。”屈茂辉教授说。


  在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美国法律就允许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只在某些特定的“合理区域”,如卫生间、更衣室、卧室等场所有隐私权保护。而在英国,使用摄像头的地方必须加上明显标识,所以在大街小巷,会看到许多地方都标有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的英文缩写牌子。


  另外,法律的完善和细化当然是我们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但是,个人的行为与法律意识也同样重要。


  “所谓公共场所,就是所有人都能共闻共见的地方。所以,为了避免自己隐私被暴露,关键是要在这样的场所中注意自己的言行。”戴松说。原因是当有意或无意地将自己隐私暴露于这种场合时,理应已经想到因此可能要承担的隐私风险。


  “徒法不足以自行”,应该通过法律建设,提高社会民众和广大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隐私权利被接受为公众意识和社会常识,这样才能减少对安装摄像头所引发的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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