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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3新申报视频监控系统均需采用数字系统

2012-12-18 09:43:40 来源:CPS中安网 责任编辑: liuzhenzhen 收藏本文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发出《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提出自2013年1月1日起,上海市新申报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方案视频监控系统均应采用数字系统,并应符合《数字监控技术要求》的要求。

 

上海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1  应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技术规范,是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建设、评审、检测、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的技术内容适用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前端图像采集由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组成的系统也适用于本标准。

 

  2  定义

 

  2.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的前端采集、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等采用数字设备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经压缩、封包、处理,具有符合TCP/IP特征,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网络摄像机、模拟摄像机加编码器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

 

  2.3  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图像在前端采集后未经压缩、封包即传输数字信号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如:由SDI摄像机等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

 

  3  总体要求

 

  3.1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范及标准: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8-2004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

 

  GB/T 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Y/T 157-2000    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

 

  GY/T 160-2000    数字分量演播室接口中的附属数据信号格式

 

  GY/T 164-2000演播室串行数字光纤传输系统

 

  GY/T 165-2000 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SMPTE 292M      串行数字接口高清电视系统

 

  ISO/IEC 14496-10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V1.0)

 

  3.2  系统中所使用的技防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本市技防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CCC认证证书、生产登记批准书。

 

  3.3  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系统传输与布线设计应符合GB 50198-2011中2.3、GB 50348-2004中3.11的相关规定;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与布线设计还应符合GB 50311-2007中3、4、5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换设备设计应符合GB/T 21050-2007的相关规定;传输基本要求应符合GA/T 669.5-2008中5的相关规定;信息交换基本要求应符合GA/T 669.5-2008中6的相关规定;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YD/T 1171-2001中规定的1级(互交式)或1级以上服务质量等级;非网络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传输性能还应符合SMPTE 292M、GY/T 157-2000、GY/T 160-2000、GY/T 164-2000 、GY/T 165-2000中的相关规定。

 

  3.4  应采用SVAC、AVS、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码标准,应支持ITU-T G.711/G.723.1/G.729音频编解码标准。

 

  3.5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至少符合GB/T 28181-2011、ONVIF、PSIA等相关标准中的一种;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HDcctv等相关标准。与公安联网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GB/T 28181-2011、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V1.0)及其他相关标准。

 

  3.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应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宜支持IP组播技术。

 

  3.7  根据传输构成模式不同,系统设备应满足兼容性要求,系统可扩展性应满足简单扩容和集成的要求。

 

  3.8  系统传输的图像数据格式应满足系统编码的要求,所采用的视(音)频信号编解码标准以及网络接口和协议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应在技术文件中明示。

 

  3.9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音)频播放软件(可在互联网免费下载、升级)(选一)播放;

 

  3.10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3.11  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

 

  3.12  安全性

 

  3.12.1  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 中3.5的相关要求。

 

  3.12.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需要与外网相通的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外,还应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工具等来提高网络通信的安全性,并应提供相应的测试方法。

 

  3.13  供电

 

  3.13.1  系统供电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2的相关要求。

 

  3.13.2  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供电宜采用POE供电方式,且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m。

 

  3.14  系统应用中有不同清晰度等级要求的,应针对其特性指标分别规划、设计和检测,并应在技术文件中明示。

 

  3.15  宜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智能化视频处理技术(如:周界越线检测分析、物品滞留、丢失分析、方向判断等),其功能检测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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