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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技术在保密系统中的应用解析

2012-06-28 14:53:54 来源:中国安防行业网 责任编辑: luocaocps 收藏本文
  秘密,简言之是在一定时间内、仅能被一定范围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要求才能知悉的事项。国家、单位(集体)、机构组织、个人等皆有秘密,只不过限定了知悉事项的不同时间和范围。



  秘密,简言之是在一定时间内、仅能被一定范围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要求才能知悉的事项。国家、单位(集体)、机构组织、个人等皆有秘密,只不过限定了知悉事项的不同时间和范围。


  一、关于保密工作的概念和要求


  秘密,简言之是在一定时间内、仅能被一定范围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要求才能知悉的事项。国家、单位(集体)、机构组织、个人等皆有秘密,只不过限定了知悉事项的不同时间和范围。


  通常作为秘密的事项,无不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利益,还有权利、名誉、隐私等。秘密,不仅仅是不能公开传播、被公众知晓,还因为有些事项能被知悉的时间和范围限定不同,成为“秘密等级”的依据。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010年4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 10月1日起施行。


  依照保密法,依法行政,保密成为国家、单位、个人的自觉和/或被强制的行为与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一个大国正在迅速崛起,影响力与日俱增,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诸多事项从来没有被世界如此关注,如此被别国精心搜集,如此被某些组织和机构渴望获取,包括采用公开合法的、隐蔽非法的、甚至暴力的各种手段,突破秘密所限定的范围和时间。保密,在我国各级涉密单位也从来没有被如此重视并被广泛实施着。


  笔者所接触的涉密单位主要包括军事单位、传统的国防工业和军工系统(集团)的单位,以及逐渐增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成为军品承制单位,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要具有“保密资质”(须经过特定审查),包括建立保密机构、保密制度和采用保密措施,基本上执行的是以人员遵守制度加上管控人员干预的运行方式,共同的问题就是没有形成监控与防范泄密的技术系统--保密系统,即使在保密措施中包括了保密设备设施,通常也极为有限,比如“抽屉上锁”、 “文件入柜”等等,有的单位安装了“门禁系统”、“监控系统”,但实际上并没有构成系统,更没有针对保密要求进行设计。


  二、保密工作中的安全防范需求


  无数事实证明,在保密工作中,仅仅依靠现有的保密制度、措施和保密意识还不行,还不足以应对各种无意或有意的失密、泄密行为与事件,要有强有力的技术系统(本文暂称之为保密系统)来应对。


  显然,保密就是控制秘密的知悉范围,保护秘密仅能在授权范围内传播、使用,防止秘密被未授权传播、使用。而这些“控制”、“授权未授权”、“保护”等等,正是安全防范系统的“长项”,除了安全防范系统,还没有其他的哪个系统能够担此重任!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重器,安全防范系统也应该担此重任。


  那么,安全防范系统作为专门的技术系统如何延伸到保密系统呢?就此分析如下。


  首先,保密的要义是“控制范围”。涉密范围比较粗略的可划分为:


  尺度和空间的――涉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的人员、实物、活动和信息);


  人员的――涉密人员,还有失密、泄密人员;


  实物的――涉密载体/介质(特别是移动式的、可携带的,包括磁盘、光盘、移动硬盘、U盘以及其他具备存储功能的便携存储设备,还包括纸介的)、涉密机器/设备(主要是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涉密文件、涉密产品/半成品/材料;


  信息的――涉密信息(主要是视觉的、听觉的、文本的、电子文档的)。


  其次,失密、泄密的途径通常包括:


  不该看的被看到--视觉信息未得到限制而导致失、泄密;


  不该听的被听到--听觉信息未得到限制而导致失、泄密;


  不能复制的被复制--出现额外的涉密实物及涉密信息,导致失、泄密;


  不得“挪用”的被挪用,或是涉密实物及涉密信息被窃取,或是不应出现在规定外场合的却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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