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某小区门口张贴着一则公告,内容是:小区要安装“电子眼”,要求每户居民出资。据记者了解,事情的起因是今年4月份,该小区内有两户业主被小偷撬窗、入室盗窃财物,由此更加引出了小区居民对安全的诉求和渴望。因此许多业主几次找该小区物业协商夜巡问题,并建议安装
视频监控设备。
至于安装视频监控问题,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物业主管表示,有的业主不愿掏钱,物业公司资金有限,这个问题在短时间解决较难。对此,该小区业主刘女士表示,小区安装“电子眼”,为何要居民埋单?在小区里安装“电子眼”,大家都很欢迎,至于安装费用,她认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那么,对这部分费用由谁承担有没有具体规定呢?物业费的用途到底包括哪些呢?
【业主疑问】:何谓“物业费”?
所谓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据记者了解,物业费收取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太原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齐处长说:物业费就是业主付给物业管理的费用,这个不是乱收的,按照《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规定,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基本要求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0.30-0.10元/平方米月;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0.12-0.05元/平方米月;协助维护公共秩序0.21-0.05元/平方米月;保洁服务0.20-0.06元/平方米月;绿化养护管理0.15-0.04元/平方米月。另外,也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也就是1元-1.2元。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其中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需要申报审批,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
【现场走访】:经费问题难住不少小区
省城商品住宅小区逐年增加,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投诉不断升级。一边是物业公司感觉入不敷出,经营难;一边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态度蛮横,维权难。
对此,太原某物业公司的郭应宽总经理称,“实际上多数物业公司还承担了社区管理及其他企业应尽的职责。物业公司利润来源于物业费,这笔费用包括物业公司在小区保洁、保安、绿化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劳动付出。但目前,本应水、电、供热企业进行的管网维护及费用收取,以及基层政府该负责的业主生活秩序维护、户籍管理、小区治安、计生卫生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甚至是邻里关系协调等工作全由物业公司承担。”
提起安装“电子眼”的工作,郭经理表示,“所收物业费中并不包含这部分费用,所以不能承担安装"电子眼"的费用。对于小区内的安保问题,只能是增加夜间巡逻,有的业主提议安装"电子眼",可业主不愿意掏钱,所交的物业费不包括这部分安装费用,只能是和业主协商解决此问题。”
随后,记者从太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了解到,小区安装“电子眼”属于技防体系,技防建设采取“财政专项拨付、生产厂家让利、联通公司支持、单位或用户投资”的多元投资模式。但是,该方案仅从原则上给予指导,而具体工作则由各区县负责。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小区安装“电子眼”,问题的主要症结在“钱”字上,装“电子眼”最后还是落脚到谁出资。正如郭经理所说,本着“谁主管、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他们还是会协调各单位和物业公司来解决资金问题。
 
【争议聚点】:到底该由谁出钱?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一些物业管理企业错误地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忽视业主的权益。有的不能严格按合同、制度办事,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方式简单生硬。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务管理,从而使矛盾激化。另外,许多物业管理公司本身经营不规范,如提交不出物业收费的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无法让业主了解他们所交纳的物业费用究竟是如何使用等等。
家住万柏林区某小区的夏先生一说起自己小区的物管就有点情绪。虽然小区内保安24小时值班,但今年还是发生了几起偷盗事件,搞得大家晚上白天都门窗紧闭。小区内停车矛盾非常突出,但物管却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车辆随处停放,没有统一规划等,都给业主造成许多不便。如果小区内全方位安装了“电子眼”,小偷还敢光临?对于随处停放车辆的业主,也可以从“电子眼”上一目了然,然后“对症下药”。
那么,小区安装“电子眼”有这么多好处,为何不能尽快安装?问题聚焦在:安装“电子眼”,到底该谁出钱?
对此,太原市房管局物业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居民小区安装的“电子眼”属于硬件设施,该由建设单位负责,而物业公司主要受业主委托提供服务,不应承担这部分费用。
太原市智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则认为,从法律上说,业主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费用。对于商业住宅小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另外,安装了“电子眼”之后,物业公司可能会减少保安费用的支出,也是受益者。
王律师认为,大家都知道装“电子眼”是好事,但好事怎么落到实处,需要在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中细化,做到合法、合情、合理,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解决途径】沟通理解从矛盾走向和谐
据记者了解,太原的物业管理正渐趋成熟,但和沿海一带的公司相比,还存在如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问题。而现在的居住者对住宅的理解,已不单单是钢筋水泥的简单堆砌,除了要求开发商继续提高房产品质量,还需要物管企业倾注更多的人文关怀,从矛盾走向和谐。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太原市的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一般很难洗脱“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的嫌疑,让业主自然而然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维护和售后服务者,就应该承担所有的问题。如一些业主反映的绿地培植、小区内道路铺设、公共设施建造等问题并非物业管理的事情,相当多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于是业主拿到房子以后,认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代言人,有问题就会找物业公司。
有关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物业公司追费诉讼呈上升之势,业主的欠费理由集中在“暖气不热、地板裂缝、丢自行车”等问题。诉讼中,被告席上的业主们提出的抗辩理由大概包括这些内容: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无依据;天花板、墙体裂缝,插座不能使用,而物业公司不能及时修理等。然而,业主这些看似理直气壮的理由,却最终没有成为抗拒交纳物业费的合法依据。
“小区物业管理不能游离于社区管理之外,长此以往不利于社会和谐。”山西房地产协会会长袁纶华介绍,不仅是省城,全国各地商品房小区都存在商品房小区管理脱离社区管理,物业小区与街办是两张皮的现象。街办、社区对商品房小区业主身份不了解,在户籍、卫生防疫、安保、计生等政府管理上难推进。小区内发生物业纠纷,缺乏基层政府协调指导,业主维权及物业公司诉求经常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新版《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实施。全省的“物业管理企业”变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这不仅是字眼儿的变更,而且意味着物业公司的工作性质和定位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今后的物业公司将担任“服务者”的角色,依照物业合同,尽心为小区业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