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胸门”昭示“电子眼”立法紧迫性
2011-09-07 08:44:18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游伟
责任编辑: cpslili
收藏本文
近日,四川绵阳一名男性车主在超速驾驶状态下一手抚摸副驾驶座位上女子胸部的“电子眼”照片流传网络,引起“围观”。而舆论关注的焦点,更多却聚集到了“电子眼”及照片流传上网的本身。
比如,不少评论者将矛头指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指责他们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更有众多网友在那里论规道矩,探讨这类泄露行为构成侵害公民私权,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绵阳市公安交警部门日前表示,将调查网上照片的来源及其真实性,还会根据查证事实,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而就在前天,绵阳公安局方面表示,照片流出肯定与公安交管部门无关,主要和相关的电脑(监控)公司有关。
不过,事情或许还没有完,人们透过“电子眼”影像在网络上的迅速传播,感到个人隐私受威胁,进而也萌生出诸多涉及个人事务安全性的焦虑与不安。
事实上,近年来,交通区域及公共场所中的“电子眼”正成倍增加,在沿海发达城市,差不多已经实现了“电子眼”的全覆盖。虽然“电子眼”全覆盖可以为交通安全,甚至是治
安防范及案件的“复原再现”提供难得的证据材料及行为心理制约,但同样也使普通公民的“出行隐私”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拘束和被全程监视。因此,“电子眼”也是一把双刃之剑,天然带着正面与负面的特性。如果我们不能有效遏制其负面作用,甚至使其“恶性”膨胀,那必然就会得不偿失。由此,让人民信赖的政府部门拥有并加以掌控,而不是完全走“市场化”的经营之路,便成为人们必然的选择。
不过,长期以来,有关“电子眼”的法律法规处于真空状态。广东、甘肃、青岛等地已颁布相关管理办法,对它的安装区域等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针对操作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成都、北京、长沙等地近期也陆续推出相关管理办法。而一些地区依然处于规范真空状态。
笔者以为,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明确规范和有效监督。应明确安装“电子眼”的主体、权限,设定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空间范围,强制明示监控设备设置的标识,并与现行行政性制裁及刑事处罚的规定相衔接,对擅自泄露、复制、传播及非法买卖“电子眼”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切实保障公民、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想第一时间了解安防行业的重磅新闻吗?请立即关注中安网官方微信(微信号:cpscomcn)——安防行业第一人气微信,万千精彩,千万不要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