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个未成年人禁止令
为溜冰去“弄钱”,被判处缓刑
16岁的小云是江宁秣陵人,初中毕业后便在家,整天无所事事。2010年11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在外晃荡的小云遇到了以前的同学杨某,两人准备一起到湖熟街道找朋友玩。等车过程中,两人实在无聊,便提出到不远处的一个溜冰场去溜冰,“但溜冰需要花钱,我身上没有钱啊。”两人简单一商量,心照不宣地瞄上了路边一家小店,于是,两人便走了过去。正巧,店里老板不在,柜台的抽屉虚掩着,两人便分工,一人掩护,一人进入里间,拉开抽屉,将一个小钱箱偷了出来。
到手后,两人很开心,决定用这些钱去溜冰,然后再去上网。但是,等到两人将钱箱盖打开后,惊呆了:清点了一下,钱箱里竟有1.5万多元。这下,事情搞大了,两人很害怕,想着把钱箱还回去。但二人心里有点矛盾:要是还回去,被老板抓住,肯定会被送到派出所。最后,杨某喊来了她的男朋友,让男友将这个钱箱送到派出所,说是捡的。
在路上捡到这么多钱?民警接待了这个小伙子后,很快就问出了由头,随后找到了小云和杨某,案情被发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宁区法院少年庭了解到,小云初中毕业后未继续读书,其父母因忙于生计对其缺乏必要的管教。在无所事事的生活中,小云与一些社会无业青年混在一起,常出入于网吧、溜冰场,并有在网吧包夜留宿的情形。
“小云还未成年,是第一次作案,案发后,非常后悔,几次痛哭流涕。”江宁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陈学红多次与小云接触后,感觉简单地对其予以判决,很有可能会对这个孩子的前途产生严重影响。
之后,陈学红又几次前往小云家里和社区了解情况,与其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联系核实,社区工作人员也提出,小云尽管有到网吧及深夜在外游荡等表现,但的确有客观的家庭原因。小云的家人也很后悔,已多次跟社区联系,承诺一定抽出时间对小孩严加管教,“小孩表现也不错,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建议法庭对小云判处缓刑。”
综合考虑后,江宁区法院少年庭于5月9日作出了一审宣判,鉴于两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归还了赃款,法院从轻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4000元。而小云因是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罚金3000元。同时,法院对小云宣读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溜冰场。
禁止令生效,手机24小时定位
5月25日,小云的一审宣判超过了上诉时限,正式生效。
按照判决的“禁止令”的规定,昨天上午,在江宁区法院法官和小云母亲的陪同下,小云来到江宁区司法局“报到”,正式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小云的母亲首先签下了协助监管保证书,保证严加管教孩子,不允许其去网吧和溜冰场。之后,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邱金宝拿出了一张《社区矫正宣告书》,对小云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事实和期限进行宣读。
“‘禁止令’如果没有办法实施,不仅达不到目的,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记者在采访中,不少市民对此表示了担忧。
邱金宝也承认,市民的担忧不无道理,法院和司法等部门目前都在积极探索,基本上具备了实施可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周侃表示,小云的“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溜冰场”,围绕这一目标,多部门协作,首先推出了24小时手机卫星定位系统,有专人负责24小时监控。
该系统对接了小云目前使用的手机,而系统中对于南京各网吧、溜冰场的位置事先已经设定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携带手机的小云一进入上述区域,系统将立即发送两条短信,一条发给小云,提醒其进入了不该进入的区域,务必立即离开;另外一条短信则发送至负责其矫正的社区负责人手机上,该负责人当即对这一情况进行登记,如果连续三次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将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判刑罚。
“但如果她不带手机,怎么办?”对于这一疑问,周侃表示,这也是有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是一对一帮扶,工作人员将会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点,对小云的手机进行随机拨打,如果无故不接听或者无故关机,也同样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法院撤销缓刑。
此外,小云还需要每个月到司法所做书面思想汇报,接受矫正人员的问询,其监护人也需要不定期地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书面汇报。司法所的管理人员也会按照统一部署,不定期上门家访。
手机定位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手机进行24小时的卫星定位,其一举一动基本都掌控在监控系统中,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对此,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邱金宝明确表示“不违法”。他表示,不仅是因为这一系统针对的是特殊人群,关键是该系统的使用,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定和要求。邱金宝说,在实施这一监控措施之前,要向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告知其为了矫正需要,采用卫星定位系统,并征得当事人签字认可。之后,在实际运行中,所有的监控信息都是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措施,不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透露。
 
另一起典型案件
14岁少年模仿杀人游戏捅伤人,法院下禁止令
不准玩网游 监管难度大
昨天上午,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张某和孙某均出生于1996年,都是南京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闲暇时喜欢在一起打网络暴力游戏。2010年11月某日,张某因为心情不好,想仿照平时玩的网络暴力游戏,通过捅人发泄烦闷的情绪。于是,两人在玩完杀人游戏后,携刀具到大街上寻找目标,后将出租车司机刘某无故捅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人在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且归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庭审中,法院对两被告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挽救教育工作,两被告当庭表示悔罪。综合考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同时认为,两被告人沉迷于不良网络游戏,盲目模仿游戏中的暴力情节。法院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禁止令”,禁止在缓刑期内接触未经审批与非适龄的游戏。
“监管是个难题。”秦淮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葛岚表示,“目前我们还在全力想落实的办法,也希望大家一起帮我们想想办法。”据介绍,张某和孙某尽管都喜欢玩限制级别的游戏,但他们从来不去网吧,都是在家里玩,因此,下发禁止令时,就没有做“禁止进入网吧”的规定。后来,考虑是不是禁止他们接触所有游戏,但这一规定似乎又有点“一刀切”,毕竟有不少游戏,也是能益智的。
所以,最终法院做出的决定就是禁止他们接触“未经审批与非适龄的游戏”。但葛岚表示,这在具体实施时,难度还是很大,“我们正跟技术人员接触,看能否在他们经常使用的电脑上安装一个程序,自动删除或者禁止不适宜的游戏运行。”葛岚表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游戏的管理不规范,也造成真正实施这一“禁止令”时,难度不小。
法官点评
未成年犯罪 适用禁止令有积极意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起案件是南京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首批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对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犯罪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即会同南京市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进行研究、探讨,初步形成了南京市《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禁止令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强调几点:一是要具有关联性,要认真进行审前调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进行综合分析,以使宣告的禁止令能切实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二是要具有针对性,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三是要具有可执行性,要便于监控,不能妨害被宣告禁止令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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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未成人年禁止令
1.山东无棣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判处未成年人吴某缓刑。为防止其交友不慎,重蹈覆辙,法院限制其交往范围,禁止他在两年内与同案犯及有犯罪前科的人交往。
2.浙江丽水的14岁小蓝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
3.上海判决了一个未成年小偷,缓刑期内不得跟同案犯交往,也不得在外过夜。
4.四名男生将另外两名同学打成轻伤,认罪态度好被宣告缓刑。5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出“禁止令”:未经对方同意,四名被告人不得接触两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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