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标准起草工作的规范管理,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起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100)标准起草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TC100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TC100委员会以及下属各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国际标准和标准化研究项目的起草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TC100标准起草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起草组的组建
第四条 TC100秘书处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统称秘书处)负责相应归口标准起草单位的征集和起草组的组建。
第五条 秘书处应于标准项目预研阶段(即正式申报立项前)初步组建由负责起草单位(通常为执笔起草的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组成的起草组;应于标准项目正式批准立项后,正式成立起草组。
第六条 起草单位的征集可采取由秘书处和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方式定向征集,也可采取通知、公告等方式公开征集。
第七条 起草单位的征集范围为全体委员单位和通讯委员单位以及其他与标准项目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用户等。
第八条 秘书处应从征集的单位中优选有代表性的单位组成标准起草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委员单位和通讯委员单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标准的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等工作和相关会议的召集。在秘书处授权的情况下,负责起草单位可召集起草组工作会议。
第十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选派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作为执笔人承担标准的起草和修改等任务。参加起草单位应选派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起草组的调研、论证、试验验证等具体工作,协助执笔人共同完成标准各阶段草案。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有责任支持标准项目的调研、论证、资料翻译、文件起草、试验验证等工作。负责起草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起草单位收费。
第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秘书处有权进行更换。参加起草单位经常不参加起草组工作的,秘书处有权取消其起草单位资格。其他单位对标准起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增加其为起草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TC100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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