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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为监控立法 私装监控可罚3万元

2011-01-05 10:11:57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xiaolan 收藏本文
  3.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4.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5.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6.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7.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8.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9.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10.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11.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这些地方不许装视频监控(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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