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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2类场所需装摄像头 规范监控设备使用

2010-12-10 09:36:06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 xiaolan 收藏本文

  应安装


  住宅小区出入口、农贸市场等12类场所


  禁安装


  旅馆客房、学生宿舍、更衣室等场所


  涉及个人隐私场所禁止安装 公众可在30日前提建议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正面向社会对《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办法》中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规定12类场所和区域应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摄像头频频泄露个人隐私  尴尬现实


  近年来,旅馆、更衣室等场所安装摄像头,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甚至恶意传播的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广东的一对夫妇在番禹住店时被偷拍,并制作成视频在网上传播,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今年10月底,山东济宁一位市民在浴池洗澡时,发现更衣室顶上有个摄像头;网上的各种"门"事件也反映出在隐私场所安装摄像头的混乱情况。


  在百度知道的搜索栏中键入"旅馆 摄像头",会显示出一排问题:"小旅馆里有摄像头么 ?""旅馆如何看有没有装摄像头?"……在网友的担心中,个人隐私遭受偷窥的乱象可见一斑,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


  旅馆客房禁止安装监控设备  保护隐私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则是禁地,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同时,《办法》也对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作出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要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不得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复制、删改、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对公民隐私保护更趋完善  意义重大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柯夫律师说,在旅馆、更衣室等个人隐私场所安装监控设施极有可能导致公民隐私外泄。从2009年开始,广州、重庆、青岛等城市都已经出台了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现在许多公共场所都普遍安装了摄像头,此次制定的《办法》,不仅对公共安全场所、个人隐私场所进行了明确划分,还对监控设施的管理、信息保管、流出之后的法律责任作出约定,保护被拍摄者的隐私权。这一行政规章的制定,表明我省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更为关注,法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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