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保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相关资料(工程业绩、奖励情况、发表的相关经验文章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用工合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原件经行协办公室核对、受理后退回企业。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信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
(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工程验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其资信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信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信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信证书的;
(四)有严重违反《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行为规则》行为的。
第四章 资信证书的年检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信证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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