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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共安全产品“行抽” 九类产品平均合格率91.21%

2010-05-18 15:33:43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花楹 责任编辑: xiongs 收藏本文
 

  抽检的九类产品平均合格率为91.21%


  警用防暴头盔、防暴盾牌是防暴民警使用的防护装具,其质量关系到民警的人身安全;“502”指印熏显柜是刑事技术领域用于显现现场物证上的潜在指印的专用设备,其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准确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用执法工具,其质量直接影响执法行为的公正性;提款箱是金融系统普遍使用的一种安全防范产品,其质量关系到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安全……


  为了保证这些事关社会大局的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公安部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于去年底今年初对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详情见七、八版)。“行抽”结果显示,抽检的九类产品平均合格率为91.21%。这是记者近日在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了解到的。


  被抽检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马晓东总工程师分析说,被检产品质量大幅提高,主要得益于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认证、产品备案及销售许可证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警用防暴头盔、“502”指印熏显柜、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抽查合格率100%


  警用防暴头盔的质量关系到民警的人身安全,此次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暴头盔》(GA294-2001)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8家企业的8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与上次抽样(2005年)合格率37.5%相比提高了62.5个百分点。


  “502”指印熏显柜,是刑事技术领域用于显现现场物证上的潜在指印的专用设备,此次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502”指印熏显柜》(GA419-2003)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4家企业的4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且与2004年度的抽查结果相同。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用执法工具,此次以国家标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GB/T21254-2007)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与上次抽样(2003年)合格率50%相比,提高了50个百分点。


  防暴盾牌、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产品合格率达90%以上


  防暴盾牌是一线防暴民警使用的基本防护装具,此次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暴盾牌》(GA422-2008)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14家企业的14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92.86%。与上次抽样(2005年)合格率83.3%相比,提高了9.56个百分点。


  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产品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产品。目前,公安部对该产品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此次以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入侵检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T20275-2006)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90%,与上次抽样(2004年)合格率80%相比,提高了10个百分点。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变速球型摄像机合格率达85%以上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是机动车号牌所需的关键材料,此次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666-2006)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8.8%。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是安全防范报警工程中的重要录像设备,此次以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27家企业的27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1家企业为车载硬盘录像机产品,其供电方式、部分功能等均不适用于本次检测的检验项目,合格率88%。


  变速球型摄像机是普遍应用在安防监控系统中的前端采集设备,此次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GA/T645-2006)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20家企业的20种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5%。


  提款箱合格率76%


  提款箱是金融系统普遍使用的安全防范产品,此次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提款箱》(GA746-2008)为检验依据,实际抽到21家企业的21种产品,其中5家企业产品不合格,合格率76%。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


  据悉,《公安部关于2009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近期已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安部要求各地针对“行抽”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一是及时将“行抽”通报下发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有关部门;同时转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行抽”结果和后处理有关要求通知被抽查企业。二是督促“行抽”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完成整改企业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三是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四是对未抽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各级公安机关在采购其产品时要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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