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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观察:中国安防企业的知识产权之殇

2010-04-14 09:04:32 来源:安防产品直销网 作者:lan 责任编辑: xiaolan 收藏本文
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健康运营,安防企业应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08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LED专利侵权为由对包括6家中国企业在内的34家企业进行了“337调查”。此案如果败诉,普遍排除令发出,被告国整个LED照明产业的上中下游产品都不能进入美国。届时,仅中国就将有1亿美元的LED产品将被禁止对美出口。此事对前景十分看好的中国LED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同时也为同是“朝阳产业”的安防行业敲响了警钟。


  随着社会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安防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国安防行业更是以每年20%—30%的速度在增长。但是,作为一个只有30年发展历程的新兴产业,安防行业炒货变价、假冒伪劣、侵权现象仍然很普遍。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为薄弱,侵权现象尤为严重,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安防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为什么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如此严重?


  2008年4月,摩托罗拉在华赢双向对讲系统专利侵权案。


  2008年10月,“哮天犬”遭遇“李鬼”,慧聪网进行连线调查。


  2009年3月,深圳深艾普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打假公告。


  2009年3月,卡默莱发布《“CAMERAY”品牌产品维权严正声明》。


  2009年3月,TCL发布《TCL监视器产品商标被侵权的严正声明!》


  ……


  侵权的实例不胜枚举,以上只是本网发布的关于安防企业被侵权的一部分资讯。在安防行业中影相比较大的知识产权事件,一件是2007年山西专利发明人梁坚平先生状告七家安防企业侵权的“2007年中国安防知识产权第一案”;再有就是2002年海康威视投入三百多万的资金自主研发的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音频压缩板卡DS被大规模仿制的事件。


  “2007年中国安防知识产权第一案”最终结果并不如愿。而海康威视也是采取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7位律师,花费数百万元,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以侵权厂商赔偿海康威视公司250万人民币调解结案。海康威视为此向行业发出了“全面保护安防行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呼声。


  海康威视总裁胡扬忠先生在一次演讲中曾经提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安防产业发展的障碍,严重伤害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他说:“当一个企业研发得不到产出的时候,当一个行业的研发力度不够的时候,不会形成整个行业的高速发展,另外,侵犯知识产权后生产的产品价格比较低,会打乱原来的产品链,也就不能形成有效的产品价值链,价值链形成不了,行业就无法健康发展。”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些海外安防企业不愿意将最新产品投放到中国大陆市场。


  而安防行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现象如此严重也是有着它的历史原因的。中国的安防行业其实可以算作是一个“舶来品”,发展时间较短,并且中国大部分的安防企业是从做OEM起步的,中小企业为数较多,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了解几乎是空白。一方面,早期的安防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似乎并不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内外尤其是国内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范的制度,国内并未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而且由于不少企业尚未遭遇到被起诉,也很少涉及到侵权官司中,企业对此不重视、不了解,即使知道知识产权,也是心怀侥幸。这样的后果就是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在中国安防业愈演愈烈,甚至成为制约企业和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为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如此之难?


  近年来,专利侵权的案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经过大致的统计之后,我们就能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在这些案件里,原告败诉的比例较大。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难道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难度就这样大吗?


  分析其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是专利的稳定性问题。因专利审查制度的问题,有些专利权的稳定性不高,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商标权被撤消的可能性要大,所以,一旦权利丧失,维权时必然不能够胜诉。对专利权的稳定性,要请专利律师通过全面的检索、详细的分析来评估。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专利权稳定的依据。


  其次是一些企业使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这使得部分原告难以胜诉;


  第三就是原告诉讼的盲目性大,诉前原告对双方技术特征缺乏认真、科学的对比,只是凭印象、感觉,就断定侵权,随着诉讼的深入,双方证据的展开,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区别就明显了,因此无法胜诉。这就要求企业在专利权有较强的稳定性的情况下,要根据专利侵权的理论和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对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会构成侵权作详细的分析。经过分析,侵权成立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最后是代理人的选择问题。专利诉讼需要专业律师,但随着专利诉讼案的增多,一些缺乏专利知识、专利诉讼技巧和技术背景的代理人,有可能在诉讼请求及范围、取证与举证、启动无效程序、使用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适用等方面常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败诉。


  安防企业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健康运营,安防企业应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安防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应该有比较熟悉这方面的人才。此外,还可以寻找好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让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比较中肯的意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其次,安防企业应在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个申请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从之前的事例可以看到,有的企业虽然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专利时没有注重技巧的应用,使得诉讼功亏一篑。上海银晨智能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就举例说:“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写了很多权利保护,但如果别人侵权只侵犯了其中的几条,就不算侵权。而国外有的企业,一个产品申请了上百条专利。如果10项权利都申请,就有10项专利,而不是说一项专利有10项保护要求,这样侵犯哪条是哪条,就加大了对技术的保护力度。”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专利产品在被侵权后很难胜诉,就是因为在“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难以断定。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说明书既要保护专利,又不能限制其他人利用现有技术进行新的发明和创造。因此,法律在对专利权人提供合理保护的同时要为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均衡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两方面的需求,不能顾此失彼。基于这一原则,专利法规定了公开审查制度。安防产品原理复杂,所以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法律规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


  对安防企业而言,申请专利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这些高新技术方案的描述要有严格的上位概念和它的各个次级上位概念,权利要求的范围应该是以实施例为核心,结合说明书中关于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概括出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权利保护的要求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从司法保护上看,对涉及专利侵权产品的诉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否是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及案件的事实问题,前者需要借助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后者需要法官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侵权企业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采纳专业技术人士的论证结论。


  除此之外,保护知识产权还可以与其他一些措施共同实施,共同构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首先要加快信息的研发进程,加大加密强度;再有就是可以有效地降低安防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性价比上与侵权产品竞争。“除了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途径外,还可以进一步拓展配合和帮助包括工商、技监、版权,海关、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寻求及时、迅速的行政手段的法律保护,从而构筑安防产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保护的网络体系。”胡扬忠如是说。


  除了做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安防企业还应该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安防企业有很多都是中小企业,通常都是对一级开发商的核心技术进行开发生产。这些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意识模糊,有时侵犯别人专利还不知道。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开发新产品之前检索数据库,看看是否已经有类似的专利。这样既可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避免研发后不能投入生产从而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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