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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是少数人的“免死金牌”

2010-03-14 10:03:33 来源:红网 作者:josem 责任编辑: cps911 收藏本文

  上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发生一宗案情极其简单的交通事故:一名骑摩托车的青年男子被一辆轿车撞飞,随后被高速驶过的重型拖拉机碾压身亡。当地交警通过视频监控第二天就破案,并确定了肇事者身份,但20多天之后,这名涉嫌逃逸的肇事者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新快报》3月13日)


  据调查,中国平均每五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身亡,每一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致残;撞死人的交通事故应该不算新鲜,可是惠州肇事者撞人后二十天还能光明正大处于庙堂之上,就特别雷人了;并且因其是县人大代表,其自身和执法部门默契地找到了逃脱负责、难以执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由此看来,人大代表这个招牌有点像历史上的金书铁券、免死金牌,人大代表就算肆意违法,执法部门也不会积极执法。正如此次事件中执法部门还是在等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可是没有期限的等待岂不是直接纵容肇事者,给予其周旋的时间?交通事故的证据和法律态度能经得起时间考验吗?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是老百姓心中认定的死理,老百姓可能不懂法律的条条框框,但是伤天害理的人逍遥法外就会让人感到执法不公。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荣誉和尊严,惠州这位仁兄却为人大代表抹了黑,其身上的官僚主义味浓、漠视法律精神、人性光环暗淡让人震惊。首先,其撞人后扬长而去是极其拙劣的违法行为;其次,肇事后既没有向有关部门自首,也没有向受害者家属提出道歉赔偿,其败坏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精神让人费解:这样的人大代表究竟怎样当选的?是怎样代表人民的?其肇事后“安然自若”的心境究竟是怎样炼成的?


  肇事逃逸或不及时救治受害者,甚至故意反复碾压的情节触犯刑法,处罚严厉,难道人大代表不知道?不懂法?我看正是因为其太懂法、太精明才会“走为上策”,肇事后扬长而去;停下来可能会承担高医疗费用,不如一走了之,就算是东窗事发,以其作为人大代表的身份,也能够做好充足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准备。没有期限的批准时间就成了受害者父母心中的噩梦;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剥夺人民的权利,用法律条文束缚住了公正执法的实施,成就了少数人大代表的免死金牌效应。法的精神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可是执法的具体操作被个人玩弄,法律就会成为强者谋私的手段;而人大常委会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的时候,是不是该由公民依法监督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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