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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公开调解交通事故公开处理

2010-02-25 16:58:23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花楹 责任编辑: xiongs 收藏本文
 

  【数字】


  372万———去年,全国共查处治安案件1105万起,其中治安调解372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


  80%———目前,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等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达标率在80%以上。


  【关键词】


  公调对接———110接处警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110在接报群众纠纷类报警求助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及时将各类非警务矛盾纠纷分流到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受理调处。


  “二分开”模式———交通事故处理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调解相分离,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格局。


  2007年12月,公安部制定下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依法公开调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以来,公安部制定、修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治安案件公开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处理敞开了公安机关阳光执法的大门,是公安机关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具体体现。


  治安案件公开调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江苏南通市民陆素群的丈夫是个钢筋工,上班第1天就被钢筋压断了中枢神经,导致高位截瘫。出院后,老板以没签合同,不能算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陆素群和老板争执了7个多月,也没能讨回公道。后来,她想打官司,可又没钱请律师,有人就和她说,去大调解中心吧。她带着怀疑的态度进了大调解中心的门。驻中心的公安调解员老周接待了她,没要一分钱。老周只调解了两次,就为她争回了40万元的工伤赔偿,而且赔偿全部到位。


  “公调对接”是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创建的一种工作机制,即110接处警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110在接报群众纠纷类报警求助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在公安民警不能现场化解处置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各类非警务矛盾纠纷分流到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受理调处。这一工作机制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随后,江苏省公安厅总结了南通模式在全省推广。


  多年来,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充分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止了一大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了治安调解在维护稳定中的“减压阀”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治安调解工作,2007年12月,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推行现场调解、依法公开调解等作了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公开及时调解,使群众的满意度、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2009年5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治安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治安调解程序和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调解室,积极推进公开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外,都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公开调解。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负责人以及单位领导参加。


  各地在推行治安案件公开调解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除了江苏省推出的“公调对接”机制,辽宁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工作规定》,进一步推进现场调解,提高执法效率;河南省公安厅要求治安调解结案的比例要达到办理治安案件总数的50%以上。


  各地认真贯彻公安部的要求,依法加强治安调解,成效明显。2009年,全国共查处治安案件1105万,其中治安调解372万,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33.7%。


  据了解,2010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将继续把推行治安案件公开调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于执法工作中,在公安派出所积极推广“公调对接”工作模式,形成依托综合治理平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入规范轨道


  一辆桑塔纳撞上机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上乘客受伤。车祸发生后,两司机以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互相推诿,负责处理事故的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六分局事故大队民警李兵多次和事故双方司机沟通,并带上礼品到医院看望受伤乘客,用真诚换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李兵的调解,当事双方司机和受伤乘客三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三方还共同给李兵制作了一面锦旗。这正是成都交警把“公开、公平、公正”理念落到实处,赢得群众口碑的生动写照。


  为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成都交警支队推行了“二分开”工作模式,即实行事故处理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调解相分离的模式,对轻伤以上交通事故,由基层事故处理大队负责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移交支队事故预防处理处进行审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进行损害赔偿调解,从而形成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格局。


  为体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公安部先后制定、修订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技术标准,基本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各个执法环节。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专人办案制度、分级负责制度、领导审批制度等为主要框架的执法制度体系,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办案全过程纳入了规范化的制度管理轨道。并建立了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专家指导制度为保障的复杂案件会商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疑难、复杂案件的执法办案质量。


  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开发,并在全国推广应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了事故办案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执法办案流程监督等工作。目前,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等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达标率在80%以上。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已全部启用事故处理信息系统,支队使用率达到100%,大队使用率达到93%,有效保障了事故处理执法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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