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有关报告。在分组审议时,《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和《江苏省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提请了审议。
6类特种行业场所拟强装摄像头 保留视频资料但不能透露个人隐私
22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原草案中特种行业的范围及其所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等进行了细节上的完善,若该条例审议通过,今后在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
装摄像头需保护公民隐私
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修改稿中,记者看到,这些特种行业要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其中旅馆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和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等6类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在分组审议会上,有的委员指出,安装监控摄像头要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隐私的关系,特种行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及其他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另外,原草案规定,公安民警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检查记录。部分委员认为监督检查记录有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提供公众查询,建议修改为“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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