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
该《条例》共分五章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银川市的银行、商场、社区乃至公交车等部分重要场所、重要部位,都必须建设监控系统,在给群众增加安全感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对市民隐私权的保护,并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A 6400万元打造1635个“电子眼”
2008年5月24日,银川市政府批准建立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投资6400万元,建立全市固定目标反劫防盗报警联网系统、治安监控系统、道路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警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涉及主要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探头、交通路口、治安卡口等。其中一级监控点52个,二级监控点159个,公共场所300个,还有社会各单位自建的探头1124个。
由于单位、住宅区的报警监控系统多属自建,使用的技术标准不一样,在按相关要求接入公安机关报警系统时存在难以兼容的问题;在公安机关办案中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监控报警设备获取信息作为证据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方对一些特殊案件的侦破和取证工作。为规范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银川市制定了《条例》。
B 12类场所强制安装“电子眼”
为切实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震慑犯罪、提高警员办案效率,《条例》第八条中明确规定,12种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包括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机场、车站、渡口、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路口、地下通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体育比赛场馆、公园、旅游景点、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重要公交站点等。
C 严格保护公民隐私
“电子眼”是否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是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为充分保护市民隐私,《条例》第五条规定: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电子眼”所摄的内容个人不得查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看时不得少于两人,须出示工作证件、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守监控报警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同时,“电子眼”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D 要求建立值班监看制度
为防止“电子眼”沦为摆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监控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应当交公安机关保存。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 违反《条例》最高罚款一万元
为确保执行效力,《条例》第四章专门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最高一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最高一千元的罚款。在建设、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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