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机关驻地安全防范暂行办法》,对加强全市机关驻地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机关驻地安全防范水平,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要求,机关驻地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覆盖率要达到100%。
《办法》具体规定包括:严格规范门卫值班制度,机关驻地各出入口应设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规范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物品出入检查制度,门卫可对带入可疑物品开箱(包)检查,带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大型、贵重物品需办理登记;各驻机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引外来人员进入机关内处置废旧报纸、杂志及其他物品。严格机关驻地及周边治安防控,建立机关驻地及周边治安联合巡逻机制;机关办公楼内部及驻地周边根据治安防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防盗系统,做到重点部位、通道100%监控,并与公安机关监控中心联网。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机关内焚烧物品;不准在办公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炉、电水壶等电器。严格机关停车场所安全管理,停车场所采取封闭式管理、设专人看护,实行验证登记,无证人员和车辆不准擅自进入停车场所。
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中央、省驻青机关(办事处)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适用这一暂行办法。街道(镇)级机关驻地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和标准由所在区(市)综治、公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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