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执法办案的“电子眼”,是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证人合法权益以及有效遏制翻供、反证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在该市检察系统内率先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截至目前,该院运用此手段办理职务犯罪大案要案53件220余人次,录音录像1100小时,极大地发挥了“电子眼”作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电子眼’的投入使用,改变了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证人一张纸、一支笔、一问一答的讯(询)问传统模式,还进一步规范了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历下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刘宝告诉记者。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从制度上完善了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范围。随后,历下区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应制定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细则》。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讯问过程全面、客观、准确地“尽收眼底”,杜绝了干警采取刑讯逼供、威胁、诱供及其它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现象,最大化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合法权益。截止记者发稿时,该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着“零事故、零投诉”记录。
“我们的‘电子眼’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起到震慑的作用,能够成功地遏制翻供、反证的现象发生。”该院技术科韩玉华科长自豪地告诉记者,“它具有同步刻录、同步备份和数据加密的功能,在光盘刻录完毕后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正本上现场签字、归档,确保了影音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2006年初,历下区检察院办理了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张超志(化名)受贿一案。犯罪人张超志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银行卡、现金达15.5万元。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张超志对起诉书中指控收受某安装公司孙某现金10000元的事实当庭翻供,公诉人员随即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该院干警再次对张超志和行贿人孙某进行提审,并出示录制的讯(询)问张超志与行贿人孙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事实面前,张超志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并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与此同时,该院干警对提审过程再次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遏制了张超志再次翻供。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以来,历下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中,无一件因翻供、反证而被法院判无罪,凸显了该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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