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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09-08-04 16:58:47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作者:josem 责任编辑: cps911 收藏本文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应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修、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工作,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节约土地,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依据经验收的勘察资料进行,达到规定的深度,满足项目决策和工程实施的要求.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将正确执行铁路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


  第四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完善勘察设计一体化;设计文件格式应符合铁路建设信息化要求,设计单位应及时将设计文件输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研究铁路建设三维可视设计技术,为铁路建设提供数字化的设计文件,为运输生产和设备维修管理信息化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章 设计文件审查


  第四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需要上报的,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重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


  新建改建路网干线、时速160公里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铁道部组织审查.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投资方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铁路局参与审查.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审核;特殊项目由铁道部指定单位审核.铁道部对施工图审核工作实施监督.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四十八条 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应拒绝业主、建设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下一步工作和审查的依据,除原批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修改或变更.


  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的,经建设管理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设计文件实施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说明设计意图.


  第五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对建设管理、咨询、监理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方案.


  勘察设计文件一般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控制数,一般不得调整.因政策和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权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对发现不按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正式交付运营后,针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协助解决因勘察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第八章 勘察设计收费


  第五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在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九条 勘察设计费与勘察设计质量挂钩.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对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应予吊销资质或资格处罚的,由铁道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六十二条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一)未按规范审查勘察大纲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


  (三)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


  (四) 由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勘察设计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的;


  (五)上报审查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初审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施工图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


  (八) 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勘察设计质量大事故以及以上事故的.


  第六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


  (一)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


  (二)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咨询)工作的;


  (三) 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四)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


  (五)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


  (六)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


  (七)项目验收后两年内未进行设计回访的;


  (八)不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暂停参加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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