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着手为规范使用管理“电子眼”立法
4月24日,记者从《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上获悉,由于“电子眼”的广泛使用会引发公民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问题,我省已着手从法律上对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加以规范。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对省内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进行图像采集、传输、存储、显示和管理的综合图像信息处理系统。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
2005年底,我省开展视频监控建设,目前全省初步形成了一张以“电子眼”为主要手段的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现代化治安监控网络。开展监控系统建设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在161个金融商业区、211个案件高发区、792个重点交通路口和195个城市出入口新建视频监控点位8781个,利用监控系统直接破获治安、刑事案件2164起,认定处理交通事故243起,有力地促进了平安城市的创建。
目前,我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还存在自成体系、不能实现资源共享、缺乏有效的管理等诸多问题,制约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推动该系统的建设与发展,对于保护我省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精确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安全感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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