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防工程从业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安徽省安防工程从业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安防工程质量,提高安防工程从业企业守法、信用、履约的自律意识,根据《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是指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企业行为进行累积记分的制度.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作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不良行为记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安防协会")通过电话和协会网站接受社会各界对资信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五条 投诉或举报经省安防协会及其指定机构调查核实后,由省安防协会予以统一记分并通报被记分企业.企业认为记分不当,可在15日内向省安防协会申请复核.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及调查核实采取实名制、并分别建档保存.资信等级企业不良行为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记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1、 伪造、冒用资信等级证书的;
2、 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5分:
1、 以低于工程成本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在工程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
3、 因工程从业企业的原因造成工程资料泄露,给用户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分:
1、 在经营、申请资信等级等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合同的;
3、 安防工程质量经检测不合格或验收不通过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分:
1、 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安防工程方案论证、检测、验收的;
2、 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五)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记5至20分.
第八条 省安防协会每半年公布1次企业累积记分情况.
第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企业,应暂时交回资信等级证书并参加培训.经整改、考核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资信等级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视情作出降低资信等级或取消资信等级证书的处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在两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满20分,取消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条 对记分满20分的企业拒不交回资信等级证书和整改的,省安防协会将予以通报,其资信等级证书视为作废.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配合《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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