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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1995-02-1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 boxer8888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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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发日期:1995-01-12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文机关:铁道部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使用、数据处理、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月12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是机车设备的组成部分,是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的替代设备,是保障列车运行安全和改善机车乘务作业管理的重要设备。

  第二条 由监控装置所产生的运行参数记录是行车分析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应选用经部批准的监控装置型号。监控装置的主要生产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部审批后方可作为生产依据。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监控装置须经部指定的质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第四条 推广使用监控装置是一项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各个行车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过精心维护、正确使用和严格管理,使运用设备全面达到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用于担当各线客货牵引任务的装有机车信号设备的内燃、电务机车均应装用监控装置。用于调车和小运转的由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根据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第六条 对于新安装开通的区段或监控装置虽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关参数进行了调整的,允许投入使用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试验运行。在试验运行期间可不接通机车制动控制设备,由铁路局制订特殊保证安全行车办法加强管理。试验运行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凡已投入运用的监控装置未经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

  第八条 应随时保证机车上监控装置的状态良好。在库内发现监控装置状态不良的,不准机车出库牵引列车。

  第九条 监控装置在各运行区段的监控模式参数须由铁路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研究确定并批准执行。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监控模式参数。

  第十条 机车入厂大修时,车上安装监控装置的有关基础设施原则上随车一起维修,保持出厂完好。具体维修内容与方法由机车大修的委承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从事监控装置工作(包括数据处理、维修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应经过必要的转岗位培训。机车乘务员使用监控装置前也应进行工作原理和操纵方法培训。铁路局应制订计划,定期对有关人员安排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第十二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随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含广铁(集团)各总公司,下同]要组成由机务、电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监控装置协调组,随时研究、协调管内监控装置工作和定期开展对基层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机车信号条件及线路座标是监控装置可靠运行的基础,机务、电务部门应加强协作,作好以下工作:

  1.建立段一级机电双方领导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2.建立机务段有关部门与电务段机车信号检修所的信息反馈系统,随时传递机车信号故障信息,及时处理机车信号的非正常状态。

  3.当地面信号机、绝缘节移位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移位信息通知机务段;

  4.轨道电路绝缘节和接近连续式发码区外端短路线应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机务段应建立以运行记录数据为基础的定期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并以此制定行车安全、乘务员培训、乘务员管理等阶段工作的方针。 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处为监控装置主管业务部门,下设的监控装置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中心)配备必要的检修房舍、设备和测试仪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中心的主要任务为:

[NextPage]  1.承担全局监控装置模式参数的研究和特殊应用软件的开发;

  2.承担监控装置板级的定期维修和故障机器的修复;

  3.承担建立监控装置运用状态的数据库;

  4.承担新上区段数据的调查采集;

  5.协助机务处指导各机务段的管理工作;

  6.承担对各机务段有关监控装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7.受机务处委托协调机务段与生产厂家的业务联系。

  第十七条 分局机务科主管管内监控装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机务段将现自动停车装置工作机构充实改进为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检查工作:负责机车出入库时的监控装直状态检测试验,运行记录数据转录、应急故障处理,办理出入库手续。

  2.检修工作:负责机车中、小修时的监控装置检修,新进机车的安装及大修机车的拆、装工作;负责按检修周期对主机、显示器等设备进行清扫、测试、试验及简易的故障处理工作。

  3.微机处理工作:负责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打印、存盘等工作,负责建立检修所数据库。检查工作和微机处理工作应每日24h轮流值班。

  第十九条 在同时使用自动停车装置的机务段,监控装置工作机构应同时担当自动停车装置有关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务段应编制监控装置使用保养规则、监控装置使用标准化作业程序和标明运行区段各车站代号、特殊操纵要求地点的监控装置操纵示意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检测监控装置作用良好的,应由检测人员向乘务员提交合格证。无监控装置状态合格证的,严禁机车出库运用。

  第二十二条 乘务员应熟悉监控装置的基本结构、性能和有关线路区段的操纵要求,认真按照使用保养规则、作业程序操纵监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 乘务员在交接班时要对监控装置外观及施封处所进行检查,遇有损坏的要做好记录。开车前要确认监控装置工作正常,各项显示正确。开车后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压“开车”键(装有地面应答器的除外),以使监控装直正常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运行途中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乘务员应向调度员报告,并关闭监控装置,同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对运行途中发现影响监控装置正常工作的机车信号异常时,乘务员也应将发生时间、地点、现象做好记录。机车返段后,要主动向检修人员介绍故障情况,并填写有关设备故障反馈单,以便检修人员及时进行检修。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使用监控装置“解锁”键解除监控模式。 1.在地面无码的股道侧线通过时; 2.引导进站时; 3.出站信号机停用时; 4.带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显示红灯时; 5.铁路局规定的其它特殊解锁条件。

[NextPage]  第二十六条 担当双机工作的第二位机车或列车尾部担当任务的补机,允许关闭监控装置,但转为担当本务任务时须立即恢复使用监控装置。

  第五章 数据的转储、处理及分析第二十七条 数据转储、处理及分析是监控装置使用、检修管理的中心环节,是考核行车安全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对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司机操纵水平,实现机务工作管理科学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十八条 机车到达测试地点后,检测人员应立即上车进行检查和数据转储,并认真向司机询问监控装置使用情况,经检查两端司机室监控装置外观状况良好后再进行数据转储。转储文件的数据要保证整个机车交路的全部内容,既要防止漏掉又要防止重复转储,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确认转储成功后,进行以下检查:

  1.设备自检正常,时钟显示正确:

  2.列车管压力及柴油机转数显示正确;

  3.制动控制机构工作正常。上述工作完成后,测试人员在司机报单背面加盖专用章,司机凭此办理退勤,出勤司机则在测试记录上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每趟机车交路牵引任务完成后均应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一次安全基本情况处理,可由运用车间进行,也可由检测组处理后及时向运用车间传送。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应作为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允许乘务员退勤的依据。运行安全基本情况处理的项目、内容由铁路局确定。

关键词监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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